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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年近60歲的男子,日前向法院提告,自己和大陸籍的妻子因為性生活不協調,怒控妻子不太願意發生性關係,讓他無法傳宗接代。但法院審酌後,認為男子在婚後1年就和妻子行房至少超過40次,以他的年紀不算少,因此駁回男子的離婚請求。
這名年近60歲的呂姓男子,他控訴和大陸籍妻子在95年2月婚後,到96年8月之間,僅發生40多次的性關係。但之後妻子不太願意和他行房,他認為2人緣分已盡,不願再和妻子發生性關係。當時他曾提出離婚,妻子也允諾卻一再反悔,甚至還屢次要求50萬至2000萬不等的錢。
2人的離婚官司拖延5、6年,呂男曾3度向法院訴請離婚卻都遭駁回,隨著年紀增長快接近60歲了,認為自己如果不能離婚再娶,就無法傳宗接代,因此今年又提出離婚訴訟,希望法官判離。但根據《中國時報》報導,台中高分院認為,以當時呂男年紀,平均每12天就和妻子發生性行為,每次約3次並不算少,加上是呂男自己不再與妻子發生關係,無法傳宗接代的責任在於他,因此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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