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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王金平院長疑似關說案,檢察總長至立法院接受質詢,恐有違法之嫌,且在質詢中,又自爆將此案訊息二次面見總統報告,此作為有失中立性。
檢察署雖隸屬法務部,但法務部長對檢察官只能為行政監督,於個案並不能為干預。相對而言,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檢察總長於犯罪案件,有親自處理或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偵查之權。這象徵,檢察總長就犯罪訴追,具有最高指揮權;尤其是設在最高檢察署,用以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犯罪的特偵組,乃受其直接管轄,權力之大,不言可喻。
也因檢察總長的位高權重,於二○○六年,立院修正法院組織法時,才在第六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並藉四年任期及不得連任之明文,以保障檢察權獨立行使。另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十項規定,除年度預算與法律案外,並無至立院接受備詢之義務,以避免立法者藉質詢之名行干預個案之實。依此而論,針對關說案至立院說明並接受質詢,不僅有違法之嫌,更失其該堅守的獨立性。
檢察總長對於犯罪偵查與訴追的指揮監督具有最高性,無任何上官可言,即便其由總統提名,無須聽從其命令,更無向其報告案件內容的義務。因此,若將原本應保密的偵查資訊向總統為報告,不僅有破壞檢察權中立性之嫌,更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廿七條及刑法第一三二條洩密罪,此實非送檢察官評鑑,即可了事。
原本最應遵守法律與謹守獨立性的檢察總長,此次的表現令人搖頭,尤其是特偵組竟可藉由一他字案,不斷向法院聲請擴線監聽,所謂隱私權保障早成空談,身為最高檢察首長的黃世銘,未能制止,實有失監督之責。
在面對如此多的涉嫌濫權行為,實難期待下級檢察官敢於偵查此等不法情事。若仍眷戀,只會讓檢察權最後一絲威信,也因此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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