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家住新北市的周先生出面指控,2013年8月因為交通違規,被警察攔下開罰單,當下因為警察沒有具體說明違規事項,所以他拒簽罰單,但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影本,上頭竟然有他的簽名,讓他覺得莫名其妙,還說筆跡根本就不是他的,不過警方出面回應,說當天周先生確實有在罰單上簽名,雙方各說各話。
投訴人周彥志:「我非常生氣說我當時是拒簽的,可是你給我的是一個,偽造我簽名的東西。」
周先生拿出罰單影本,越說火氣越大,2013年8月23日,他騎機車載老婆到古亭捷運站,為了節省時間,誤上人行道,員警要求他拿出行照、駕照,表示要開罰,周先生認為員警沒說具體指出違規事項,拒絕在罰單上簽名,但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影本,上頭竟然有周先生的簽名。
投訴人周彥志:「那我看到覺得非常驚訝,我當時是說我可以不簽嗎,那他上面卻寫簽收正常,信用卡上面的字是這樣子,這字跡完全是不一樣的。」
中正二分局交通分隊長蔡再璧:「當下我同仁是有查證證件的,再予以告發(他沒有拒簽?),我們同仁轉述他是有簽的。」
警方一再強調,就算沒有簽名,違規事實存在,罰單就是成立的,沒必要冒用筆跡,而周先生為了證明罰單字跡不是他的,還拿出信用卡正式簽名,來做比對,從字跡上可以看見,罰單上的周,一筆一劃很清楚,而信用卡的周筆劃簡略,最明顯的是罰單上志這個字,心是下抑的,而周先生信用卡的確是上揚的。
投訴人周彥志:「他什麼證據都沒有給我,他只有給我當時我已經簽的東西,所以我非常生氣。」
中正二分局交通分隊長蔡再璧:「錄影錄音方面的話,因為當下告發是一個剎那,違規也是一個剎那的行為,當下我們同仁態度也算滿和平的,我們同仁是沒有開啟密錄器的。」
警方拿不出密錄器畫面,表示督導組也已經介入調查,而周先生則會申請筆跡鑑定,如果鑑定結果出爐,證實有人冒用簽名,不排除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