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財 (台灣教授協會前副秘書長、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米粉不含米、蕃茄醬不含蕃茄、果汁沒有水果成份、食用油魚目混珠,如果吃下肚沒有安全的問題,那黑心廠商確實只有「謀財」的罪責;如果裡面加入這個毒、那個毒,吃了、喝了會傷肝致癌、會要人命、會讓人絕子絕孫,這不是「謀財」「害命」,什麼才是?
1987年8月,以千面人手法向大食品公司勒索的歹徒,法院依恐嚇取財罪判刑兩年半;同年10月,恐嚇統一將在蜜豆奶內下毒的歹徒,被判刑兩年。2005年5月,在十一瓶蠻牛飲料下毒,造成一死四傷的歹徒,最後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定讞。這些「個別」歹徒或未真正下毒、或下毒後將毒產品明確告知被恐嚇廠商,死罪可免、活罪難逃,道理在此。
反觀駭人聽聞的「集體」「下毒」事件,只見官僚殺人、只見不痛不癢的賠償、只見不符比例原則的罰金,不見連續犯的一罪一罰、不見比謀財更罪加一等的害命!
去年十月,台北市衛生局就接獲對大統棉籽油的檢舉,衛服部食藥署去年委託進行「市售調合油標示符合基準」相關研究,即發現大統橄欖油脂肪酸分佈得非常離譜,為何事隔整整一年,無辜的消費大眾才得知相關訊息?不能當機立斷,讓2300萬國人多增加一年的用油風險,這不是官僚殺人又是什麼?
兩年前鬧得滿城風雨的塑化劑風波,消基會向廠商提出損害性求償78億的團體訴訟,法院日前的判決是:18家廠商共判賠120萬,金額最少的悅氏才9元!這樣的判決,無異告訴黑心廠商,放心在產品添加黑心物吧,反正被揭發了,了不起賠個幾萬就是了!更誇張的是,使用塑化劑當原料十數年如一日的統一,反倒以受害者之姿,獲賠7340萬,是把塑化劑往肚子吞的消費者獲賠金額的60倍,真不知天理、公理何在?
生產塑化劑濃縮果汁的金果王負責人,二審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判刑一年二月定讞。販售塑化劑給昱伸的金童公司罰金1600萬,負責人遭判刑八年;昱伸公司判罰二千四百萬,負責人夫婦以「詐欺」等罪分別判定十五、十二年,併科罰金十五、十二萬。犯罪得利數以億計,罰金數以萬計,此非變相鼓勵犯罪而何?造成一死四傷的蠻牛案,歹徒的下場是無期徒刑;傷二千三百萬人健康於無形的塑化劑製售者,關個幾年出獄,又是好漢一條;大統、富味鄉會害二千三百萬人絕子絕孫的棉籽油,執法人員又會給全體國人什麼交代?如果危害人數愈多,刑期愈短,比例原則云乎哉?沒有援引「一罪一罰」的「連續犯」法條,只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謀財罪搪塞,沒有祭出對2300萬人下毒的害命罪,不知道法律是站在罪犯加害的一邊,還是受害的一邊?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Five Filters recommends: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