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聞稿 102.07.03
新北市「遠揚加州」使照依法核發無撤照理由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針對板橋區「遠揚加州」建案是否違反私校法,其使用執照是否有效表示,本案於民國85年取得建照,100年5月31日核發使用執照,建照與使照之核發不但合法也有效,市府無撤照之理。
媒體報導指稱新北市板橋區「遠揚加州」建案違反私立學校法,質疑市府是否應藉此撤銷已核發之使用執照,市府工務局特提出以上說明。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指出,「遠揚加州」建案於民國85年間申請建照時,已檢附該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亞東技術學院在84年10月26日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因此工務局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核發其「85板建字第680號」建築執照,工程施工期間也依規定申報各階段勘驗,且在核發其使用執照前,土地所有權人亞東技術學院曾於100年5月20日表示確為該校所出具無誤,並經起造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證實亞東技術學院所開具之土地同意書無誤,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歷次備查在案,因此工務局於100年5月31日核發「100板使217號」使用執照。
有關亞東技術學院是否違反私立學校法規定,工務局表示,私立學校法於民國73年1月11日由總統修正公布時,雖然對於私立學校不動產處分有規範,但並未明訂細項,而遠東建設公司在民國85年提出「遠揚加州」建案申請期間,也未接獲教育部來函提出異議;直到民國89年工務局才接獲教育局來函正式表示,私立學校不動產處分必須經董事會同意,並經學校主管機關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工務局認為,教育部遲至民國89年始通令各縣市政府前開規定,而其建執照則早已於85年間核發。
至於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出具是否違反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認為已非屬建照核發審查內容,應由主管機關教育部依其權責認定,市府執行建築管理主要為審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許開發強度與項目、結構安全、設備安全及相關建築法令等項目。工務局重申,市府依法核發「遠揚加州」使用執照並無不當,更無撤照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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