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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英照/洪仲丘的悲願
Jul 23rd 2013, 18:33

決定把洪仲丘關禁閉的長官,如果想到他們的決定,必須受到公正的司法機關的審查,落筆批示的當下,會不會停下來再想一想:這樣做,程序合不合法?實體上正不正當?是私怨的宣洩?還是為維護軍紀不得不然的處分?

做決定的長官有沒有這樣想,不得而知。但制度上,行諸有年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允許長官可以關門打小孩,「外人」不能過問。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說得很清楚:「提起訴願,限於人民因官署之處分違法或不當,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方得為之。至若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之事項,或因私法關係發生爭議,則依法自不得提起訴願」。像一道高聳的圍牆,特別權力關係把公務員、學生、教師和人犯團團圍住。當然,同樣圍在裡面的,還有軍人。

卅年來,這道高牆逐漸被打破。民國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開了一個頭,宣告公務員向他服務的機關請求發給服務年資及未領取退休金的證明,遭到拒絕時,可以提起訴願。此後大法官的許多解釋,不但繼續為公務員的考績、俸給、懲戒及其他諸多處分拆解圍牆,更把範圍延伸到學生的退學處分(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教師升等被否決(第四六二號解釋),遭受羈押的被告對看守所侵害權利的決定(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及學生受教育權被侵害(第六八四號解釋)等事項。受這些不利處分的人,可以從高牆突圍而出,藉由訴願、訴訟的途徑伸張權利。

這股伸張權利的浪潮,也沖向圍住軍人的高牆。民國八十二年,有一位少校情報官在役期屆滿前,申請繼續服役二年被拒絕。他不服提起訴願,行政法院依照四十八年的判例駁回。最後他聲請釋憲。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宣示,「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繼續服役未受允准,……既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這位少校打贏了憲法官司,也為拆牆的工作向前推進一大步。

但這號解釋仍然留下一個未竟之業:軍人受到處罰(例如記過、關禁閉),雖然不能提起訴願及訴訟,大法官並沒有把它宣告違憲。十六年後,面對這一個未竟之業,主政者應該做什麼樣的選擇?等待受處罰的軍人聲請釋憲,再看結果辦事?還是主動檢討申訴制度,為維護軍人的權益,防止類似悲劇的發生,進一步拆解特別權力關係的高牆?答案很清楚。拖延只會升高民怨,讓悲劇不斷發生。行政院應該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檢討軍人的申訴制度,修訂相關法令,讓處罰的人更謹慎,程序更周延,也讓受處罰的人有更健全的管道伸張權利。

洪母說,仲丘已經放下了。這是仲丘心存大愛,讓他放下個人的恩怨。相信這份大愛,更讓他心存悲願:仲丘的悲苦之路,從此後無來者。主政者應該積極改革制度,實現仲丘的悲願。

(作者為司法院前院長、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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