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1: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條
可請求管委會(或主委)向其勸誡,如勸誡不聽,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法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方法2:請報警(110)處理!
警方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一項第三款,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法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方法3:收集證據,行文向主管機關檢舉!也就是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縣市政府檢舉!
法源:噪音管制條例第四、第五條、第七條
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所發出的噪音,是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等的噪音,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小販或揚聲器等的噪音。第四及第五條的規定經於一九八九年十 一月一日 開始生效。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噪音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本條例第四條為一般性的規定,用以管制此類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發出而又擾及別人的噪音。
本條例第五條賦權當局管制於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貿易、業務或冷氣機等噪音。
方法4: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84 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方法5:等到立法通過修正噪音管制法施行第三日後,再行檢舉:
為了徹底解決居家噪音及住宅區深夜各種擾人清夢的行為,環保署昨天完成「噪音管制法」的修正,在原有的「分貝管制」之外,大幅增加「行為管制 」,所有管制區內包括彈琴、唱歌、鑽牆刨地板、聽音響等,在晚間十點以後都將予以禁止。
這次修正可以說是噪音管制觀念上的重大突破,由於環保署認為這些才是管制的重點,所以大幅擴大管制的範圍及方式,也使條文從26條大幅增加到 70條,空保處長陳雄文強調,這不只是修法,幾乎等於制法。
以前取締噪音都採標準管制,也就是說要測到超過標準的分貝數才能告發, 以後則是「列舉的行為都不可以」,不需測分貝,只要經鄰居檢舉後,不聽 到場的稽查人員勸導就可告發罰款。
這些突破性的規定有「近鄰噪音」。列舉的包括室內裝潢及整修工程、飼養 寵物、彈奏樂器或演唱、使用音響或擴音設施、使用運動器材(跑步機、跳 繩)、使用娛樂設施(打電玩)。不論在住宅、商業、工業區及學校、圖書館、醫院,晚間十點以後如果因這些行為發出聲音千擾他人安寧就可能被罰三千到三萬元。 方法6:家裡裝吸音泡棉,吸收噪音。
遇到態度不佳的管理公司要怎麼辦?
方法1:蒐集事證,向管理公司高層反映此事,請求懲處。
方法2:向管委會反映此事,請求懲處。
方法3:向主管機關(警政署)檢舉。
方法4:在區權會提出下次締約時要更換物管公司。
方法5:大人大量,就原諒他們,他們也是左右難為!這是前輩指導我處理的方法
轉陳給您參考
1、期間長短不是絕對
主要是次數、擾人時間點及長短
2、上述內容已答覆
3、上述內容已答覆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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