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測者可否認定為「準現行犯」,予以逮捕,帶回強制驗血?針對警政署以「取締酒駕拒測標準作業程序」強制執行酒測,律師劉志忠表示,對於疑似酒駕卻沒有肇事者,警察將其帶回警局,強制對其抽血檢測,的確有爭議。律師陳長文也表示,此執法以行政命令擴大解釋不無疑義,不如修法做更嚴格的規範;但律師尤英夫根據憲法23條主張,為維護社會秩序,法律可對酒駕者強制進行抽血檢測。
警政署訂定「取締酒駕拒測標準作業程序」,通令全國警察實施,酒駕民眾不可以拒絕酒測來逃避刑責。依警政署規定的處理拒測程序,員警碰上駕駛人拒測,除可當場開單處九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三年外,如駕駛人有酒味、語無倫次、口齒不清及受檢前車行不穩、蛇行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員警蒐證後可以觸犯公共危險罪的準現行犯逮捕,隨即請示檢察官許可,強制抽血檢測後移送偵辦。
劉志忠律師說,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針對酒駕肇事拒絕酒測,的確可以強制進行抽血檢測。但爭議處在於酒駕卻沒有肇事者,依據刑事訴訟法205條之1,必須向檢察官申請鑑定許可書,才可以強制抽血。警察帶回警局的必須是準現行犯,對於酒駕卻沒有肇事者,警察是否有權力帶回警局作筆錄,然後傳真給檢察官申請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抽血檢測,執行上的確有爭議性。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駕駛人單純拒絕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酒測,將遭科處新台幣9萬罰鍰、扣押車輛及吊銷駕照等行政處罰。劉志忠律師指出,倘若駕駛人沒有準現行犯之相關情狀時,警察逕行破窗強制攔車檢測,將有侵犯人民財產權等觸法疑義。
陳長文律師雖曾為文強烈主張應加重酒駕肇事者之刑度與賠償,但對於以行政命令擴大解釋,將拒絕酒測者逮捕、驗血,是「稍微超過」。他在受訪時指出,目前喝酒駕車每公升超過0.25毫克者,法律上視同犯人,要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謂「亂世用重典」的典型例子,然而在當前社會氣氛下,他無意譴責立法,但建議可以更周延的針對酒駕拒測者,予以修法規範,以避免人權爭議。
另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檢察官表示,抽血、驗血屬於侵犯人身的強制處分,如果個案事實僅為臉紅、搖晃,目測認定不夠明確,或者實際驗出低於行政裁罰的酒測值,侵犯人權的責任如何歸屬?
但尤英夫律師受訪時,舉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主張,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法律的確可以強制酒駕者進行抽血檢測,並移送偵辦。
圖說:針對酒駕拒測處理程序,律師表示對於酒駕未肇事者仍有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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