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近年國內發生不少營業秘密紛爭,像是聯發科與晨星案、友達光電主管跳槽中國華星光電案、台積電前研發長跳槽三星案等,皆備受社會矚目,主要原因在於此三大科技廠的營業秘密如洩漏給競爭對手,除該等大廠將蒙受重大損失外,對於台灣高科技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也會產生高度負面影響。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律師楊雅竹表示,為加強營業秘密法保護力道,立法院在今(2013)年1月1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自此營業秘密法包括規定行為人將營業秘密在域外不法使用,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科罰金時,犯罪所得利益若超過5000萬元,得在所得利益2倍到10倍的範圍內,酌量加重,盼對意圖洩密者有更強嚇阻作用,保障營業秘密權人之權益。
楊雅竹解釋,在舊營業秘密法下,無刑事責任規定,因此公司的營業秘密若遭受侵害,營業秘密權人僅能援引刑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如此一來刑法的規範無法囊括所有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二來,在刑責方面,法院常讓侵害人可以易科罰金,或科予緩刑,這類「輕刑」對侵害人難有嚇阻功用,因此,此次修法著重於增訂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盼解決上述保護不周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還有,新營業秘密法針對域外不法使用特別設有加重處罰規定,由於侵害人意圖在台灣領域外使用,對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有重大影響,非難性較高,因此加重處罰為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如台灣廠商員工非法取得或持有公司營業秘密,並將之洩漏予知情的大陸競爭廠商,除員工依規定受加重處罰外,該大陸廠商亦須受罰。
楊雅竹提醒,營業秘密要受到有效保護,企業主應重視營業秘密管理措施,從與員工或合作廠商簽署保密契約,到員工教育制度,建立內部控管機制,像是使用機密資料監控制度,文件加密等,最後針對離職員工設立完整交接程序,確實完成,若受侵害時則採取法律行動。(徐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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