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賢達前輩大家好
劣者此有件事要請教各位,題目如標題!
基於傷害之本意,而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據刑法280條的規定,對直系血
親尊親屬犯下刑法277或278之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也就是說對直系親屬施以傷害之行為且成傷,係加重其刑。
但是刑法傷害罪仍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直系尊親屬必需提告方能成立280。
而刑法第281條之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287條規定,277第一項,281、284、285須告訴乃論。
287條也等於是在說278、279、280、282、283、286係公訴罪。
而我的疑問是280應該是277衍生而來,只是傷害對象轉換成了直系血親尊親屬,而277本身就是告訴乃論之罪,不告不理。那280是否也是告訴乃論才對?
再談到281條,傷害而未成傷係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子女要打父母親卻未造成傷害,這卻是告訴乃論。但287卻未提及280須告訴乃論,所以會有人反面解釋280係公訴罪。
而280係 傷害 直系血親尊親屬,281係 加暴行 直系血親尊親屬。
那麼280究竟是公訴?還是告訴乃論呢?
所以說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已在刑法281中明文規定了,就是告訴乃論,但卻未提及280是否是告訴乃論。
劣者在網路上找了好久,沒有確切的說法。有說是公訴,也有說是告訴乃論,所以想請教網路上的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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